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
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
织环责改字〔2019〕7号
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宏达煤矿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20000755388410D
地址:织金县中寨镇水头寨村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施克亮
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,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你单位为兼并重组保留矿井,设计生产规模45万吨/年,已于2018年5月31日获得省环保厅环评批复(黔环审〔2018〕59号),现场检查时正在施工技改,你矿将煤矸石直接堆放在矿井进场道路前的加油站两侧,未按相关标准建设正规矸石场,部分矸石已进行覆土。
以上事实,有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现责令你单位: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矸石污染。
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。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,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。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,我局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。
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毕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
2019年8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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